药品名 | 瑞晴止咳橘红口服液 | 通用名称 | 止咳橘红口服液 |
医保 | 非 | 贮藏 | 密封,置阴凉处。 |
包装 | 10ml*6支 | 有效期 | 18个月 |
性状 | - |
瑞晴
口服,一次10ml,一日2~3次;儿童用量遵医嘱。
1、忌烟、酒及辛辣、生冷、油腻食物。 2、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。 3、支气管扩张、肺脓疡、肺心病、肺结核患者出现咳嗽时应去医院就诊。 4、糖尿病患者及有高血压、心脏病、肝病、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。 5、儿童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、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。 6、服药期间,若患者发热体温超过38.5℃,或出现喘促气急者,或咳嗽加重、痰量明显增多者应去医院就诊。 7、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,应去医院就诊。 8、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 9、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 10、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 11、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 12、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 13、本品如有少量沉淀,可摇匀后服用。
尚不明确。
尚不明确。
清肺,止咳,化痰。用于痰热阻肺引起的咳嗽痰多,胸满气短,咽干喉痒。
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,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尚不明确。
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。
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。
10ml*6支
尚不明确。
OTC甲类
非
国产
口服液
尚不明确。
化橘红、陈皮、法半夏、茯苓、款冬花、甘草、瓜蒌皮、紫菀、麦冬、知母、桔梗、地黄、石膏、苦杏仁(去皮炒)、紫苏子(炒)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2005年版一部
国药准字Z20083064
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